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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金172万余元

发布日期:2016/8/9 10:53:00

钱仁风获国家赔偿金172万余元

2016年08月09日 09:58

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钱仁风获国家赔偿金172万余元

中新网昆明8月9日电(王艳龙)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9日举行钱仁风申请国家赔偿案新闻发布会,宣布决定对钱仁风被错判入狱近14年赔偿人民币172.3857万元。该院于当日早上向钱仁风的代理人送达了“国家赔偿决定书”。

赔偿包括侵犯人身自由的赔偿金1223857.30元,精神抚慰金500000元。

钱仁风的代理律师杨柱告诉中新网记者,他建议其拿到这笔钱后,将其亲戚之前为之申冤的花销给还上,然后在昆明购置一套房产以安家,剩下的作为存款存入银行,“她也表示同意我们的建议。”

钱仁风,又名钱仁凤、钱仁研,女,1984年,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巧家县人,农民。

2002年7月22日,云南省昭通市人民检察院以钱仁风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向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9月3日作出刑事判决,认定:钱仁风于2001年9月到巧家县新华镇朱某开办的“星蕊宝宝园”做工。做工期间,钱仁风认为朱某对她不好,遂生报复之恶念。2002年2月22日12时许,钱仁风将其从家中带来的灭鼠药投放在该幼儿园内的部分食品中,并将放有灭鼠药的食品拿给该园的部分幼儿食用,致使候某中毒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谭某、何某某中毒后经抢救治愈。据此,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钱仁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宣判后,钱仁风不服,提出上诉。云南省高院于2002年12月5日作出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述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钱仁风被交付云南省第二女子监狱服刑。

服刑期间,钱仁风不断申诉,云南省高院2011年亦驳回其申诉。随后,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建议云南省高院对该案再审。云南省高院于2015年5月决定,由云南省高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2015年9月29日,云南省高院开庭再审此案。同年12月21日,云南省高院以原判认定钱仁风犯投放危险物质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故再审宣判钱仁风无罪。

今年6月1日,钱仁风向云南省高院申请赔偿,要求赔偿义务机关支付国家赔偿金9553043.65元。其中,赔偿侵犯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金5846699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2046344.65元;赔偿近14年申冤费用1660000元。

云南省高院于6月1日接收了其国家赔偿的申请及相关材料。经云南省高院审查,其提交的国家赔偿申请程序上符合《国家赔偿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于2016年6月3日依法对钱仁风的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并立即启动国家赔偿程序。

7月8日,云南省高院召开钱仁风申请国家赔偿案听证会。会上,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国家赔偿委员会主任田成有代表云南高院向钱仁风鞠躬赔礼道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追缴等措施的;

  (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十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南京刑事辩护网www.njxingbian.com,免费法律咨询电话:18260039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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