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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杀人罪

发布日期:2016/7/25 13:10:04

故意杀人罪,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 【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南京故意杀人罪案例判决:

                                                           朱某故意杀人罪判处15

    201443日中午,被告人朱文华在自己开设的棋牌摊内因打牌与被害人胡某发生矛盾并被胡某殴打,朱文华遂产生报复心理,并前往五金建材店购买斧头一把。当日15时许,朱文华在文津桥1号旁非机动车车道找到胡某并与其发生争吵、扭打,其间朱文华用斧头向胡某头部、面部、颈部及下体部位猛砍十余下,致胡某当场死亡。

免除、减轻、从轻情节:朱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主动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

2、被害人案发当日酒后滋事,对本案的发生具有过错。

3、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实际履行,酬情从轻处罚,故辩护人提出的减轻处罚的意见。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刑初字第55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文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43日起至202942日止)。

    二、作案凶器斧头一把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周建飞

代理审判员李涛

代理审判员赵杰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罗慧莉

(南京刑事辩护网www.njxingbian.com,法律咨询:18260039686南京刑事律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涉案条文:

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键词: 从轻处罚 减轻处罚 认罪 殴打 如实供述 自首,故意杀人判刑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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