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亮亮主任律师(18260039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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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要点】程序繁琐,为当事人利益选择调整。
【基本案情】2012年6月24日,甲某经熟人介绍,乙公司工作,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丙,随即安排甲及甲其他工友去山东省阳谷县某公司拆除干燥机设备,工资为4500元/月,每天工作9小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后,甲某2012年8月10日的工作中受伤,双方就工伤待遇不能协商一致。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甲虽然未与乙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根据乙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为乙公司提供劳动,甲应当与乙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且甲在工作中受伤,理用认定为工伤。依此思路,我们律师主要做好以下工作,来维护甲方劳动者的工伤待遇。
1、在无书面证据,如工资卡、社保卡、书面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及物证的工作服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我们律师主动和乙公司电话联系,锁定甲是为乙公司工作,并在工作中受伤的事实。
2、在取得该录音的有利证据,向社保部门申请工伤认定。
3、在社保部门,要求提供事实劳动关系证明的情况下,申请暂中止工伤认定,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确认事实劳动关系。
4、在劳动仲裁委员会,作出事实劳动关系认定后,乙方公司向法院起诉,否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情况,参加庭审诉讼。
5、在庭审中,在法官的劝说、建议甲拿取一定现金给付的情况下,充分尊重甲的意愿,甲从人力和财力及乙公司的无资产的情况下,愿意作出让步由对方分两次给付赔偿款解决纠纷。
【裁判结果】经法院主持调解,甲和乙方公司达成调解,由乙公司分两次给付赔偿款XX元,调解当日给付一部分,剩余的两周内给付,最终都履行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