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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名劳动者集体劳动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6/6/21 19:09:16

尹、杨等集体劳动纠纷案

亮亮主任律师(18260039686)

(南京刑事辩护网www.njxingbian.com

           

 

【成功法要】 举重证据提供,根据诉讼进程合理进行调解。

【基本案情】 2014年12月底,嘉盛公司安徽分公司,进行大规模的裁员,按照其公司自己认可的劳动者缴纳社保的工作年限,支付单倍经济补偿金,尹某、杨某多人,对于公司这一做法不同意,而为和其他同事一样,听从公司安排其他工作(后无经济补偿金被辞);遂委托我们律师办理。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该嘉盛公司说法,显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劳动者与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劳动社保缴费,只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材料之一,而不是唯一的。就此非彼的。但作为劳动者,由于工作年限较长,其中又涉及到企业改制等问题。很难提供出对自己工作年限较公司缴纳社保时间,更长的证据材料。及无充分的书面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

我们律师,经过调查和多名劳动者沟通,根据相关在行政机关领取的职业证书(与现公司名称不一致),及根据劳动诉讼的特殊证据据证据规则,向法院申请要求被告公司提供职工名册等证据来证明劳动者较早的入职时间。如被告不提供或不完整的,推定我们原告的诉讼主张成立。

劳动仲裁委员会,为了案件审理迅速解决作出了,劳动关系未解除不付责任的仲裁裁决。我们律师做好劳动者的思想工作。积极在15日内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法院再三调解多名当事人实现自己最初的诉求目的,获得了多于原来的一点五到三倍的公司原来愿意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但我们律师对此调解结果,不是太满意。但劳动者自己参加的最后一次庭审中接受了法院的调解建议。其应基于法律风险关系最终承受的是劳动者切身本人,其本身系弱势的经济地位,对抗法律风险远小于公司。在仲裁委,不公的裁决影响下,采取较小的风险。我们律师理解劳动者的调解意志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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