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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成功法要】 事实劳动关系证据充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双倍工资,仲裁申请提交后5日内,双方和解劳动者获得赔偿。
【基本案情】 2014年6月,委托人鲍某与南京韩威公司,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一年至2014年6月30日。该合同期限届满后,在2016年7月3日,鲍某因公司不及时发放工资离职。后为办理失业保险,公司不愿意补签15年6月30日后的书面劳动合同。鲍某虽网上咨询我们。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1、鲍某与南京韩威公司具有劳动关系。
2、南京韩威公司应当与第一份合同期满之日起,一个内与鲍某签署书面合同,不签署的,应当赔付双倍工资。
3、南京韩威公司应当与鲍某补签书面合同,从而方便鲍某办理失业登记及依法领取失业金等。
4、鲍某提供给我们律师的第一期书面合同及工资转帐记录,可以证明鲍某与韩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证据充分。
我们将分析意见告知鲍某,鲍某认同我们律师分析意见,打消自己事先怕败诉,还要缴纳律师代理费的顾虑。我们律师接受委托次日,向南京韩威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该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书,次日送达南京韩威公司。
南京韩威公司收到仲裁材料,主动与鲍某和解,愿意赔付双倍工资。我们认为为了减少社会矛盾,及照顾鲍某与其该公司其他领导良好关系,认为,鲍某可以接受公司和解方案。
鲍某委托我们律师出具和解协议书,并答应公司办理撤诉。
【裁判结果】双方开庭前和解,南京韩威公司,补签贰万元现金给鲍某,鲍某收贰万元赔偿款,委托我们律师撤诉,仲裁委员会准许撤诉。
我们认为,在诉讼选择策略中,应当考虑到委托人的经济能力,及当事人社会关系的和谐,并在对方主动妥协的情况下。我方当事人作出部分让步,最快时间获得赔偿,更有利于我方当事人鲍某以后工作氛围,及减少诉讼风险的不确定性。
同时我们提醒用工单位,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继续留任单位工作,用人单位还应当在次月起,签署书面劳动合同。否则,会给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带来不利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