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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成功法要】 事实劳动关系证据提供充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获得支持。
【基本案情】 2013年8月至2015年5月底,委托人朱某在孙某承包挂靠某海运公司工作。期间,该孙某欠发委托人共计10个月左右工资未予发放。朱某遂离船,并要求孙某出具欠条。孙某只出具只欠部分工资(11万多元)的欠条,其余工资不予认可,并约定11月份前归还。朱某认为不按实际工资支付,不公平。遂委托我们律师办理。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1、孙某与海运公司的挂靠承包协议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2、朱某与海运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可以要求赔偿未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补缴社保等;
3、我们认为欠条只是孙某的单方承诺,不能作为欠发工资双方合意,而表明我们朱某作为劳动者放弃其余1万多一个月的工资。
根据上诉观点,我们律师要求朱某采取录音,及提供考勤工资单等证据材料,证明其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及月工资数额。
我们先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不认为劳动关系我们立即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立案庭法官,原先认为该案应当按照民事欠款立案,要收取将近1万多元的诉讼费。我们律师考虑朱某最近没有拿到任何工资,及本案明显属于劳动争议,不应收取诉讼费的案件。立即和立案法官力争,让他向庭长汇报、请示。庭长看到我们从劳动仲裁委员会的不受理通知及参考我们律师交涉意见,认为属于劳动争议案件,不应当按照其他民事案件收取1万多元的诉讼费。最后,以劳动案件受理。
【裁判结果】法院一个月后开庭,在开庭后三个星期内作出判决。判决海运公司支付朱某双倍工资合计四十多万元。
我们认为,在诉讼选择策略中,应当考虑到委托人的经济能力,积极争取有利于当事人最少经济负担的策略,以最少诉讼成本为委托人实现最大诉讼利益是律师必须考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