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亮亮主任律师(18260039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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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法要】 利用一审证据,进行重新梳理,在二审中改变一审判决不利局面。
【基本案情】 2013年6月,XXX法院对甲和乙的离婚案件作出判决,该判决下达后,甲对XXX法院的判决不服,一审XXX法院对乙方单方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的不予认定(2011年11月21日乙方将该存款上的夫妻共同财产30000元一次性取出,在庭审中其并没有说明给款项的合理用途,只是说该款只是作为其弟弟结婚的礼金赠与),致使甲不能分割到该部分夫妻共同财产,欲向XXX区的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一审中的相关证据,很明显的可以证明乙方在离婚前的某段时间内,存在大笔的取款记录,并其不能说明其合理用途,这依法应当认定为擅自处置夫妻共同财产,这部分已经用出去的财产,应当依法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我们的工作方法:
第一,向原审法院申请调取一审的庭审笔录及双方第一次诉讼离婚的卷宗材料;
第二,在一审法院,不能及时提供一审庭审笔录及第一次离婚卷宗材料的基础上,向二审法院提出调查取证申请,由二审调取;
第三,做好充分的庭审准备,并根据二审的庭审情况及对方答辩情况,庭后认真、细致地在代理词中对证据、一审未认定事实的错误及举证责任进行论述,然后向二审法院提交代理词。
【裁判结果】 经二审法院判决,对一审中未认定的乙方单方处置的财产,行为,二审法院依法进行认定,并将这部分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配,由乙方对甲方乙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