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介绍容留卖淫罪、拐卖妇女儿童罪

发布日期:2016/5/28 12:48:03

介绍容留卖淫罪,第三百五十九条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引诱幼女卖淫罪】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南京介绍、容留卖淫罪量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基准刑确定】 
  
  (一)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1次,量刑基准为拘役六个月或者管制刑;引诱、容留、介绍1人卖淫2次,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1次,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二)引诱、容留、介绍2人卖淫各1次,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1次,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三)引诱、容留、介绍3人卖淫各1次,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1次,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四)引诱、容留、介绍4人卖淫各1次,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四年,每增加1次,增加六个月确定基准刑。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基准刑确定】引诱、容留、介绍5人以上卖淫或一人卖淫8次,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五年,每增加1人,增加四个月确定基准刑;每增加1次,增加二个月确定基准刑。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人数达20人或卖淫次数达38次,量刑基准为有期徒刑十年,每增加1人,增加二个月确定基准刑;每增加1次,增加一个月确定基准刑。

 

拐卖妇女儿童罪,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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