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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润集团原副总蒋伟获刑8年-南京受贿犯罪

发布日期:2016/8/19 16:03:21

                       华润集团原副总蒋伟获刑8年

2016-08-19 07:12:46 我要播报

龙虎网讯(记者 张源源) 昨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外公布华润集团原党委委员、副总经理蒋伟受贿一案判决结果,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蒋伟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据介绍,8月17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蒋伟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3年间,被告人蒋伟利用担任华润集团党委委员、总会计师、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企业经营、业务往来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86万余元。

南京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蒋伟归案后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并退缴了全部赃款赃物,依法从轻处罚。依照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作出上述判决。被告人蒋伟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来源:南京日报  编辑:刘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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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受贿罪规定: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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