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男子故意杀人致重伤 获刑8年
来源:南京日报
在别人小区闲逛被盘问心生愤恨
本报讯(通讯员 李自庆 记者 张源源) 在别人小区闲逛被住户问了两句心生愤恨,竟回家拿尖刀刺向询问者致重伤二级。昨天,鼓楼区人民法院公开此案判决结果,男子余兵(化名)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
余某于2008年毕业于南京某985高校,曾在一家会计师事务所上班,但很快离职。去年9月的一天上午,余兵在水佐岗附近一个小区闲逛。一名女住户看他陌生,上前询问他住几楼,但余兵只是含糊应对,随后离开。没多久,余兵又出现在这个小区,手上多了一把尖刀,并持刀向刚刚询问他的住户颈部猛刺。见对方鲜血直流、躺在地上不动了,余兵随即离开。受害女住户被好心人发现送医,经查构成重伤。
余某被警方抓获后供述,他认为命运对其不公,产生厌世情绪,案发前获悉外公得了癌症后,悲观情绪更甚,于是在遭遇语言刺激后,萌生杀人然后自己求死的愿望。
近日,鼓楼区法院对案件作出一审宣判,认为被告人余兵故意杀人,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属于犯罪未遂,依法可减轻处罚。法院最终综合考虑案情,判处其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受害人各项损失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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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十三条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