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虎网讯 恋爱遭女友家人反对,陈某竟痛下杀手,开车将女友带到南京溧水区东庐山观景台,残忍地用剪刀捅其喉咙,将其杀死。昨天,南京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生于1988年的陈某是南京人,在某研究所当驾驶员。两年前经人介绍认识了该案的受害人悦悦(化名)。后来悦悦提出要和陈某分手,陈某坚决不同意,并多次言语威胁悦悦家人。
去年6月4日晚,陈某开着单位公车,将悦悦约出来,带到了远离南京市区50公里的溧水东庐山观景台,纠缠悦悦,要求继续交往,但仍被拒绝。陈某先是拿出准备好的所谓老鼠药往嘴里倒,被悦悦抢下后,又用剪刀戳自己脖子自残,但此举引来了悦悦更大的反感。之后,陈某恼羞成怒,将剪刀刺向悦悦的颈部,导致悦悦大出血。
更恶劣的是,陈某报警后谎称被歹徒捅伤,民警多方寻找没找到他,反复打电话他也不接,后来总算找到他了,他居然没有告诉民警悦悦还在车里,民警在返回现场勘查时,才发现了已经死亡的悦悦。
法庭上,悦悦的父母和检方都拿出证据称,陈某在和悦悦交往的同时,还在和另一个女孩交往,甚至和对方开房,悦悦发现了这一点之后,才要和陈某分手的。对此,陈某并不承认。
案件审理中,陈某将一套五十多平米的房产,作为赔偿赔给了悦悦的父母,并取得了他们的谅解。昨天,南京中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宣判,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陈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陈某的家人在旁听席上哭成一片,边哭边呼唤他的名字。而陈某面无表情,连看都没有回头看一眼,就走出法庭。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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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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