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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办律师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亮亮 主任律师
协办律师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王阔(实习)
【成功经谈】审判前充分地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沟通,了解案件审判动向。细致、严谨阅读全卷,找出对被告人有利于的证据,通过庭审环节锁定有利证据,说服法官。充分地与当事人沟通,做好当事人心理预期。为当事人寻求最佳刑罚种类,获得最低的缓刑考验期。
【基本案情】 2015年9月份,委托人马某电话咨询我们律师,我们作答后,委托人当日下午与我们律师洽谈。我们律师在了解案件的初步事实后,详细地向被告人提供我们的辩护分析意见。我们认为,1、检察机关把马某和其他的几个被告人在放在第一批次起诉,可能认为其犯罪情节严重,作为了主犯,而应当是从犯;2、另外我们认为,检察机关认定的公文、证件数量可能存在问题,不应当将其他业务员经手办理的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算在马某的身上。3、在整个犯罪中,被告人马某只起次要的作用。
综上分析,我们认为为马某争取缓刑可能性较大。
委托人接受了我们的意见,立即签署了委托代理合同--代理公诉阶段。次日,我们两名律师自带相机即前往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拍摄、复制案卷材料,工花4个多小时拍照时间。拍完46卷,然后花将近一个月时间,咨询阅读将近3000页,超过三十多万字。
【我们的成功之处】 我们认为:1、虽然马某在公司里的职务是销售经理,但其对其名下的业务人员仅仅起到监督的作用。例如,监督业务员按时上下班,“工作”时间不能做其它的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等,其并没有直接的帮助业务人员从事违法行为,故其名下业务员所办理的假证件不应该算在其头上。
2、马某具有坦白、初犯、无前科劣迹等酌定从宽处罚的情节,在庭审过程中,我们提交了马某户籍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出具的马某一贯具有良好表现的证明以及马某离开犯罪单位后其现在就职的新单位出具的工作良好表现的证明等新的证据。通过以上的证据来为马某争取最大限度的从宽处罚。
3、我们积极的与法院法官沟通。马某作为一个未婚女子,如果判处实刑,对于她来说,基本上这一辈婚姻将受重大影响,不利于以后回归社会。请法官能体谅马某。最终主审法官及陪审员对此表示理解支持。并向法院传达被告人马某愿意积极退还赃款以及甘愿缴纳罚金,建议法院能够从轻处罚。
4、抓住庭审询问环节,通过询问同案犯方式,锁定马某和其他主犯的区分。在庭审中,检察院认为不应当区分主从犯,我们律师通过询问主犯,主犯们认为马某和他们不是同一组织架构,应作用低于他们。最终,法院判决认定辩护人这一辩点。
5、对检察院犯罪数量,用以证据辩驳。检察院院认为累计100多件,构成情节严重。根据我们律师庭前细致、完整的阅读全卷,提出检察院提供的证据,不能直接证明我们的办证数量为检察院认定的100多件数量,并当庭指出。
6、对检察院量刑意见,进行激励争辩。检察院庭前不告知我们辩护人量刑意见,在庭审中做出量刑意见是3-5年有期徒刑,并不建议缓刑。我们认为检察院的量刑过高,马某具有法定及酌定从轻情节,又有村及单位品行证明,对于缓刑不危害社会,也有利于马某个人改造,及体现司法对个体谅解和刑罚教育与改造原则。我们的观点获得了法院认可。
7、庭后向主办法官咨询进展,在获得法院向马某所在发出矫正调查,评估缓刑文书后,积极和当地相关司法部门沟通,为马某获得缓刑扫除最后障碍!
【裁判结果】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马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其他共犯刘某、李某、龚某、祝某均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上,并不适用缓刑。
【办案律师感悟】每一个被告人,在面对公权力的公诉机关时的指控,都是弱势地。当我们辩护律师接受被告人委托,在被告人有可能缓刑及免于刑事处罚或无罪的时候,律师应当认真、严谨地阅卷,查阅法律,找出对委托人有利的辩点及证据,实现对委托人有利的缓刑、免于刑事处罚或无罪得刑事处罚。辩护律师在思想应当意识到,一次“偷懒”,可能将给委托人带来一辈子的痛楚。在面对此类案件,我们辩护律师应当如履薄冰,如坐针毡,一丝不苟的完成全部辩护过程,给自己一份心安,给委托人一份慰藉!
附:非法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罪刑法条文:
第二百八十条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