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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某故意伤害一案南京中级法院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发布日期:2016/2/2 15:16:02

郑某故意伤害一案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郑东与被害人郑某乙(殁年13岁)系父女关系。郑东于2003年与郑某乙生母离婚,郑某乙由其抚养。郑东虽对郑某乙日常生活较为关心,但其教育女儿的方式较为严厉。2014年3月,郑某乙在初一年级第二学期开学时未按时返校报到,后被学校老师在网吧找到。校方遂联系郑东,郑东表示其将每天送郑某乙上学。2014年3月18日晚郑东在家等待郑某乙放学,郑某乙于当晚22时许方回,郑东因郑某乙晚归,加之怀疑其有早恋及交友不慎的情况,遂采用扇耳光、脚踹、用家中晒衣架的不锈钢钢管抽打的方式持续殴打郑某乙,致其倒地。当晚23时许,郑东向邻居求助,共同将郑某乙送至南京市第一医院救治,后郑某乙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郑某乙系因全身多处机械性损伤致心、肺、脊髓挫伤并发肺脂肪栓塞而死亡。

    案发后,公安机关接南京市第一医院报警,在南京市第一医院将被告人郑东抓获归案。

我们律师辩护免除、减轻、从轻情节意见

1、郑东与郑某乙系父女关系,其主观恶性相对较浅。

2、郑东故意伤害的动机是希望女儿健康成长,被告人郑东在与妻子离婚后独自抚养照料郑某乙,与郑某乙有较为深厚的感情,平时亦对郑某乙较为关心,望其成才,但因其不能正确处理与子女的关系,亦缺乏科学教育子女的基本常。识。鉴于被告人郑东此次犯罪的原始出发点是出于对女儿的关心,担心其交友不慎误入歧途,该情节在量刑时可予以酌情考虑。

3、郑东能将郑某乙送医治疗并在医院守候,该情节可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少刑初字第4号判决如下:

    被告人郑东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十年有期徒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周 侃

代理审判员  徐聪萍

人民陪审员  黄琼花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

书 记 员  尹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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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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