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抢劫一案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基本案情
2015年11月13日1时30分许,被告人黄某某至南京市栖霞区某某村XX号,翻窗进入室内准备实施盗窃。黄某某在该屋内翻找财物时被被害人张某、黄某发夫妇发现。被害人张某为抓捕被告人黄某某与其发生撕扯,被告人黄某某遂使用在该屋内找到的一把水果刀将张某的左肩部刺伤、左手划伤。后被告人黄某某被被害人张某制服。
当日2时许,被害人黄某报警,南京市公安局栖霞分局栖霞派出所民警接警后至案发现场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我们律师法定免除、减轻、从轻处罚情节辩护意见:
1、被告人黄某某归案后对于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属于坦白。
2、被告人黄某某系初犯。
3、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行为属于未遂。
5、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行为系为生活所迫。
法院采纳辩护意见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4)栖刑初字第13号判决书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赵 青
代理审判员 赵 丽
人民陪审员 高益群
二〇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戴 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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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 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