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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志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发布日期:2016/4/3 13:36:03

黄志权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关键词】 毒品 立功 非法持有 贩卖毒品 运输毒品

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震华

被告人郑文正

被告人陈启良

被告人黄志权

案情事实:

审理经过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震华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原审被告人郑文正犯走私毒品罪,原审被告人陈启良犯贩卖毒品罪及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告人黄志权犯贩卖毒品罪一案,于2014年11月24日作出(2014)深中法刑一初字第157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震华、郑文正、陈启良不服,提出上诉。

2013年6月至8月,被告人陈震华、郑文正三次共将约3000克甲基苯丙胺走私到香港。 

同年8月22日,陈震华按他人指示将共重13,972克的海洛因从广州驾车运输到深圳市。

同年8月初,被告人陈启良雇佣被告人黄志权为其贩卖毒品,

同月23日下午,郑文正和陈震华在黄志权在场时向陈启良购买约1克可卡因,同时陈震华将约30克甲基苯丙胺卖给陈启良;

同月24日,郑文正再次向陈启良购买约0.5克可卡因;

同月26日凌晨,郑文正打电话给陈启良要求购买1克可卡因,陈启良安排黄志权将约1克可卡因送给郑文正;

当天18时许,方某乙在黄志权在场时向陈启良购买约1克可卡因。

同月26日,公安机关抓获郑文正,并查获甲基苯丙胺3.4克、大麻叶458.98克;在郑文正的协助下抓获陈震华,并从陈震华的挎包内缴获甲基苯丙胺3.28克,从陈震华驾驶的轿车后尾箱缴获含量为77.8g/100g至88g/100g的海洛因13,972克;抓获陈启良,并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13.42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0.84克、大麻叶39克。

同月29日,公安机关抓获黄志权。

根据陈震华的举报,公安机关于2013年10月30日抓获王某乙,后以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对王某乙予以逮捕。

我们律师辩护的无罪、最轻、免除刑事处罚、法定减轻、从轻或酌定从轻情节:

郑文正的协助下抓获陈震华,并从陈震华的挎包内缴获甲基苯丙胺3.28克,从陈震华驾驶的轿车后尾箱缴获含量为77.8g/100g至88g/100g的海洛因13,972克;抓获陈启良,并当场缴获甲基苯丙胺13.42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0.84克、大麻叶39克。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震华的行为构成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被告人郑文正的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被告人陈启良、黄志权的行为构成贩卖毒品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第三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判决:

一、被告人陈震华犯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二、被告人郑文正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三、被告人陈启良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被告人黄志权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五、查获的涉案毒品海洛因13,972克、甲基苯丙胺21克、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粉末0.84克、大麻叶497.98克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销毁;

   扣押在案的手机十一部、箱子一个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裁定如下: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本裁定即为核准以走私、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陈震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审判人员审判长陈亦光代理审判员王竹青代理审判员梁美

裁判日期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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