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5年1月2日,被告人朱某纠集了周某、鲍某甲、郑某、薛某、柏某、王某丙、高某、马某、洪某等人在南京市玄武区太平门街8号xx花园小区x栋202室内进行赌博,并雇佣罗某为荷官进行发牌、吉某与李某进行记账,涉案赌资达人民币45.895万元。
我们律师辩护的无罪、最轻、免除刑事处罚、法定减轻、从轻或酌定从轻情节:
1、被告人朱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
2、被告人朱某涉案赌资数额不大,犯罪情节较轻,可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朱某无前科劣迹,认罪悔罪态度良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2015)玄刑初字第165号判决如下:
被告人朱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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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开设赌场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