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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某非法制造枪支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发布日期:2016/4/3 14:06:07

周某非法制造枪支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间,被告人周某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得的精密管、快排阀、迷你气筒、压力表等原器件,并在其位于本区某某街道某某路X号X幢XX室的暂住地内,私自制造枪支二支,后将其中一支送给其朋友冯某作为结婚礼物。2014年7月4日,经群众举报,公安机关对有非法持枪嫌疑的被告人周某的暂住地进行检查,查获并扣押了带瞄准镜的枪支一支,及部分组装枪支的零部件等,遂将其带至公安机关调查,其归案后作如实供述。同年7月16日,公安机关又在冯某处扣押到周某赠送的不带瞄准镜的枪支一支。经鉴定,上述二支枪支均是以压缩气体为发射动力的气枪,具有杀伤力。   

我们律师辩护的无罪、最轻、免除刑事处罚、法定减轻、从轻或酌定从轻情节:

1、被告人周某到案后如实陈述事实,可从轻处罚

2、被告人周某被告人吴某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对其从轻处罚

3、被告人周某犯罪归案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调查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酌情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刑初字第25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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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 【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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