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骆秀卫从网上购买数控滑台、精密管等设备制造枪管458根(经鉴定为枪支散件)。其中被告人骆秀卫以人民币400元/根的价格销售给网名为”老王”的人(身份未查明)415根,以人民币500元/根的价格销售给网名为”伊美22”的人(身份未查明)20根,剩余的23根枪管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侦查人员依法查获并扣押。
2014年下半年至2015年10月间,被告人骆秀卫从网上购买枪支零件组装成2支气枪(经鉴定为气枪,以压缩气体为动力,对人体具有致伤力),其中一支以人民币7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成某,另一支枪被告人骆秀卫放于其岳父李某位于江苏省洪泽县三河镇某某居委会家中。
2015年10月21日,被告人骆秀卫被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抓获归案。到案后,被告人骆秀卫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南通市通州区公安局依法从被告人骆秀卫位于南通市通州区先锋镇某某园的住处扣押气枪2支、铅弹200个、弹夹3个、测速器2个、银白色金属块16个、空弹壳52个、黑色钢管151根、钻铣机1台等物品;在李某处扣押黑色枪支1支,黑色枪管1根、钢珠若干。
我们律师辩护的无罪、最轻、免除刑事处罚、法定减轻、从轻或酌定从轻情节:
1、被告人骆秀卫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2、被告人骆秀卫到案后主动揭发了他人购买枪支的犯罪事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
3、被告人骆秀卫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可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2016)苏0612刑初160号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骆秀卫犯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
二、对公安机关扣押的枪支3支、作案工具铅弹200个、测速器2个、银白色金属块16个、空弹壳52个、黑色钢管151根、钻铣机1台等物品,均予以没收。
三、责令被告人骆秀卫退出非法所得人民币186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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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条文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六十四条 【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