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故意伤害重伤可缓刑案
朱亮亮主任律师(18260039686)
(南京刑事辩护网www.njxingbian.com)
承办律师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 朱亮亮
【案例总领】 故意伤害重伤,不能全额赔偿,部分赔偿从轻处罚,从量刑起点4年6个月,争取到3年10个月,并有可能争取到缓刑的。
【基本案情】 2016年9月某天凌晨,杨某和一些同事在栖霞区马群一家烧烤店聚餐完毕。老板侯某与其中一人认识。遂与杨某他们一起喝酒,喝酒过程中杨某与侯某发生口角,并在店内进行拉扯。杨某被朋友拉出店外约1.5米外,侯某从店中顺手拿了一把水果刀。在店外杨某朋友发生争执,侯某与杨某发生肢体冲突,侯某水果刀没有捅到杨某,杨某一拳将后面击倒,并顺势向侯某头部踩了一脚和胸部两脚。致侯某头部重伤二级,胸部轻伤。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其父母找我们律师,我们律师开始认为侯某拿刀向杨某进行故意伤害,杨某进行反击应当属于正当防卫。应当无罪。我们遂向公安提出该观点,但公安看过现场视频录像,认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向栖霞区人民法院提请起诉申请。
在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我们律师主动联系办案检察某科长,再三观看视频录像。律师发现其中一人中途会店内,并看到手里拿了白色的物件,侯某在鉴定结论中说是酒瓶打伤。我们律师遂向检察院提出,不排除侯某头部伤是酒瓶砸伤的可能。及杨某应当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
但检察院没有采纳,只是补充侦查意见,对酒瓶及视频时间对不上进行了补充侦查。
另侯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漫天要价要求赔偿20多万元。并要求法院重判杨某。
我们律师在庭审中提出,侯某在案件过程中适用刀具,本身危害性就应该比我们当事人要大,而且主动上前进行用到捅当事人具有伤害故意。民事赔偿太多明显属于恶意索赔。
【裁判结果】 法院采纳辩护人部分意见,杨某初犯、偶犯、其父母代其赔偿20000元,进行从轻处罚,判处三年十个月。
我们律师总结:该案再与法官及检察官多次沟通情况下,只要赔偿到位获得受害人谅解,可以判处三年级缓刑的。但受害人及父母的确困难,拿不出那么多钱赔偿。只能接受一审的判决。按照江苏省量刑标准一个重伤量刑起点就4年6个月。该案虽然放到美国法定国家有陪审团制度的,应当是缓刑的。但中国现行法治环境下对于这种刑事案件还是以重为处罚基础。其实针对该案我们律师认为应当判决缓刑。这样才能制止受害人不当的使用刀具的危险性,并对社会具有喝止恶行之效果。
此外,民事判决赔偿总计10多万。我们律师提醒:青少年遇事不要冲动,以免给自己及家人造成太重负担。刑事案件聘请律师应当成为一种习惯,以免没有律师介入,将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被埋没及提供,导致被告人被多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