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亮亮主任律师(18260039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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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成功法要】与行政机关庭前做好交涉工作,彼此熟悉案情,庭审当机立断,采取灵活结案方式满足当事人诉求。
【基本案情】2003年闫某在所工作的公司,被浦口区政府进行拆迁。其租住在公司的宿舍也被拆迁。当时给闫某4万左右的拆迁安置费等,并给予闫某一套100多平方米的拆迁安置房,以17万多的价格供其购买。但闫某与我们律师见面洽谈时候一直没有购买,并未按照当时通知规定,不购买的,两年后应当重新申请继续摇号。也没有缴纳任何购房定金。16年底,闫某找浦口区房管局住房保障办公室,要求按照原协议要求该局提供一套拆迁安置房供其购买。但浦口区办公室回复,现在没有这个政策规定。只能依照中低收入家庭先向街道申请,通过再到该办公室申请。由于闫某儿子有自己公司、车辆,生意比较成功,根本不符合南京市中低收入家庭申购房条件,为此委托我们解决购房问题。
【初步分析】
1、根据闫某提供的材料,的确是闫某个人原因没有行使权利,但房管部门并没有发放任何催款领房通知,这个房产局应当存在瑕疵;
2、依据当时或者现在的拆迁地方政策,闫某重新申请也应当符合一户的购房条件。
3、虽然我国法治再进步,但行政机关败诉的难度还是比较大。
我们律师制定工作方案:1、先向浦口区拆迁办发函进行沟通,如他们能解决最好;
我们发函对方签收,但没有回复,我们律师亲自去找他们负责人,他们负责人认为这个不归他们管。我们律师回来分析,查询南京共有产权保障房管理实施办法及浦口实施细则规定,可依据相关条款,直接向浦口区房产局提出申请。
2、我们发律师函该浦口区房产局住房保障办公室,他们与我们律师及闫某家人在会议室洽谈,他们主任及几名科长均认为不受理我们申请。
3、得到明确回复后,我们由向住房局局长发反映信,以免下面领导没
有向局里汇报特殊情况。但最终还是让办公室主任,再次和我们洽谈未果。
4、我们选择直接向该局提出申请,他们不受理,我们直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他们履行法定职责。
5、南京市铁路运输法院受理后,该局副局长出庭。进行开庭时,让我们明确是对不予受理提出诉求还是实体给房进行实体审查。我们律师和当事人人庭上沟通,我们律师认为进行实体审查,可能导致我们败诉,对我们有利程序房产局的确没有履行,胜诉比较大。以此作为我们一个有利条件。最终选择受理诉求。
最终,在铁路运输法院法官庭后做浦口区房产局工作,与我们当事人达成一定协议,遵循以民为本原则,兼顾闫某历史情况特殊,给了特殊安排。
【结果】在我们努力下,南京铁路运输法院做好闫某和房产局工作,庭外达成了一定的和解协议,闫某高兴地撤诉。
我们认为,再选择行政诉讼前,如果能通过律师发函,事先与行政机关进行洽谈沟通,也许就能迅速解决问题,不行的,事先有过洽商到法院诉讼,对于双方情绪稳定都是有帮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