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未成人抢劫案
承办律师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亮亮 主任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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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接受当事人委托,充分与检察院、法院检察官法官沟通,并做好庭审问话环节,减轻未成人犯罪刑罚。
【基本案情】 2018年10月份,委托人叶某,在其儿子刘某未成人刘某在南京市鼓楼区某处“殴打”一名女子,后进入一处民宅藏躲,发生争执,并取得700元。事发次日,被公安刑事拘留。叶某遂委托我们律师会见了解案情,认为其子不会做这个事情。
【我们对本案的成功之处】 我们认为,叶某不是当事人,不了解案情,我们律师必须会见刘某本人才能初步了解案情。确定是否抢劫别人,或入户抢劫。
我们在侦查阶段多次会见刘某,并得知,其先与女方发生争吵,女子被打后不能起身,路人将掉落手机给刘某。事后,进入鼓楼区某小区躲藏,被发现,发生争执,想需钱,跑路,用刀或锅,威胁受害人老年夫妻,劫得700元。
刘某出生年龄2002年12月份,但户籍2001年2月份。犯罪时年龄未满16周岁,或未满18周岁。
根据这个基本案情,我们认为,该案辩护点1、公安定入户抢劫的性质,根据该案事实,不成立,因为刘某不符合最高院关于抢劫罪的司法解释,必须入户前就有入户抢劫故意。我们认为该案刘某没有入户抢劫故意。故不构成入户抢劫罪的,加重处罚情节的十年以上的处罚。我们为此与公安及检察院沟通、磋商,检察院的检察官,听取我们的辩护意见,未定入户抢劫;
2、抢劫陌生女子行为,最终法院认定是定性抢劫,我们辩护人认为,这个确实有待商榷。但刘某对于自己刑期三年以下,都能接受,我们尊重当事人,不上诉。
3、对于年龄,我们和检察官,积极沟通,他们认为,在量刑时已经给予被告人刘某,最低的量刑幅度,没有必要做骨龄鉴定之,必要去。但我们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以让法官考虑。
4、检察官量刑时,认定刘某,持刀属于江苏省量刑指导意见的加重情节,我们当庭表示,从刘某口供,被害人口供不一致,老头说刀架脖子上,老太说是胸前。刘某说,放回去了。我们辩护人当庭对是否用到进行威胁要钱,存在疑点。庭后看到判决书,我们认为该“菜刀”不一定是管制刀具,请法官重新更改判决。但法官没有听取。
5、缓刑问题,我们一开始认为可以争取下缓刑,但除此之外,刘某,有其他事情的违法嫌疑,缓刑几率很小,但我们也向法官说明,刘某是酒后犯事,一时糊涂,犯罪故意小,又未满16周岁。请考虑缓刑。但未采纳。
【裁判结果】 最终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刘某,判抢劫罪,两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已缴纳。
我们律师认为,该案检察官还是很公正的对待这个案件,但一些情节,在我国法官刑事案件中,疑点利益归于被害人的利益在西方美国等采用陪审团定罪量刑的原则,在我国实施起来还有很长路走。
刑罚的目的,一是惩罚,制止犯罪;二是教育,不敢,悔悟不犯罪。
该案,惩罚稍微重,对未成人的评价偏护还是不够。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南京市玄武区珠江路新世界中心A座1509室。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三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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