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某撤销对儿子以“假买卖房屋”的赠与案
朱亮亮主任律师(手机微信18260039686)(南京刑事辩护网www.njxingbian.com)
承办律师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亮亮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 父母单位福利房,为了减少税费,以买卖形式赠与儿子,儿子与父母发生纠纷,殴打母亲,父母起诉撤销赠与。
【基本案情】委托人孟某与其妻子王正兰(系被告人生母)在2009年为了家庭和睦相处及为了方便被告孟某好找对象(被告学历低、一直无业、无收入、无存款),商议将鼓楼区峨眉岭一处的房屋赠与给他们儿子孟某。后找中介咨询,中介建议通过签署房屋买卖的方式过户给被告孟咸昊,可以节省税费。孟某遂听从中介意见,被告孟咸昊当时表明此房系赠与。双方以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的方式实现赠与房屋行为。并在2009年11月份中旬将该处房屋假借买卖之名过户给被告孟某。过户后,一家三人共同居住在该房屋内。
被告孟孟结婚后,经常与同住的父母发生争吵,并一直要求父母孟某和王某搬出共同居住的房屋。家庭争吵逐渐演化到家庭暴力程度,并闹到当地派出所。2017年10月23日,被告孟咸昊殴打其王某,造成王正兰胸口、手臂多处受伤。被告还想向法院起诉,要求原告孟尔克及王正兰搬离该房屋。
委托人孟某及其妻子王某,找到我们寻找解决方案。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根据合同法撤销赠与规定,第一百九十二条 赠与的法定撤销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委托人孟某和我们律师所述案情,完全符合我国合同规定的,法定撤销情形,并没有过诉讼时效。
根据以上分析意见,具体承办本案的朱亮亮律师这样开展了自己的工作
1、去华侨路派出调取被告孟某殴打其母的报警记录及笔录和家庭暴力劝诫书。
2、向法院提供被告孟某驱逐其父母的证据。
3、提供房屋税费发票等证据,证明被告孟某并没有支付房屋对价;
4、与中介当时人联系,出庭作证当时房屋系赠与而非买卖。
在开庭前,被告孟某收到我们的证据材料,由基于亲情关系。承认自己错误,和父母协商,将房屋加上母亲王某姓名。
【裁判结果】 一审庭外和解,撤诉,被告孟某加上其母王某姓名,确认房屋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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