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常见法律问题简析
之借款诉讼时效简析
昨天,某人网上咨询:
2015年1月借给别人10万,有借条,约定归还日期是2015年4月,但人跑了,之后我于2017年4月到当地法院起诉后,让我交4000元费用我没交,后自动撤诉了,我想问下这张借条的诉讼有效期现在是怎么计算的,是算超过3年无效了,还是算我撤诉后重新计算两年?谢谢!
民间借款纠纷,是常见的,多发的法律纠纷之一,该问题中,主要涉及到诉讼时效问题,诉讼时效简单点说,就是借款多长时间起诉到法院,法院不会因不及时起诉判决败诉,对方即使确实欠你钱,但过了时效,法院也不能判你胜,要求对方还钱。
本咨询中,2015年1月出借,约2015年4月,归还。诉讼时效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及合同法规定,诉讼时效是三年,即2018年5月1日前,出借人就应当向借款人要求归还该借款,起诉到法院的,法院会判决其胜诉,对方应当归还该款。
该出借人2017年4月起诉,其符合以前的两年诉讼时效规定,没有任何问题。但其在法院让其交诉讼费的时候,没有缴纳,法院按撤诉处理。
重点问题来了:现在2019年4月份,出借人起诉到法院,诉讼时效,有无过呢?他还能在诉讼上胜诉嘛?
按照从2015年4月算,显然现在起诉对方,已经超过三年诉讼时效,如对方在一审中抗辩的,超过诉讼,无需还钱。那么法院是否会采纳对方意见,法院以过诉讼时效判决败诉呢?
这就得看,一、第一次起诉时候,能否引起诉讼时效中断,从第一次起诉,从新计算三年诉讼时效,直白说就是从2017年4月再加三年,2020年5月份之前起诉,法院都应当判赢。
根据司法实践中法院处理诉讼时效有一种观点,如果没有向对方送达诉状及证据材料等或电话告知对方相关诉讼内容的,该出借人虽然向法院起诉,但法院没有将出借人催款事实的意思送达借款人。这就不能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结果法院可能一超过诉讼,判决原告败诉。反之,法院已经将诉状及证据材料等或电话告知对方相关诉讼内容的,现在起诉,在诉讼时效期内,法院判决胜诉问题不大。
二、除法院这次诉讼外,只要出借人提供其他在2018年5月份之前向对方催要证据,如证人、证言、短信QQ微信记录,电话录音等。一般法院会认定诉讼时效中断,现在起诉的,法院判决胜诉问题不大。
三、如果没有法院送达、也没有其他中断证据该怎么办。那现在再催要,如果对方有明确表示还会还的,保留这个证据。然后在起诉就OK了!当然作为借款人,采取相反措施即可。
《相关法律条文》
《民法总则》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二条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的,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
第四条 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
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字、盖章或者虽未签字、盖章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二)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三)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四)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
第十三条 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一)申请仲裁;
(二)申请支付令;
(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
(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
(六)申请强制执行;
(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
(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
(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第十四条 权利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其他依法有权解决相关民事纠纷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组织提出保护相应民事权利的请求,诉讼时效从提出请求之日起中断。
第十五条 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
上述机关决定不立案、撤销案件、不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立案、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之日起重新计算;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本文仅作网友参考使用,不保证法院最终法院按此评析做出相应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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