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法理常识之简析夫妻共同财产
男、女双方领证结婚后,就属于合法的夫妻关系,这就产生了一定夫妻权利义务关系,出人身关系外,财产关系是一个重要关系。一般在夫妻关系期间取得的财产,均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离婚时候,都要平均分割的。这些财产形式,我国婚姻法规定的: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这部分一般人都能理解,工资应该指全部的工资,奖金各种奖金。但需要区分,工资必须是婚姻期间劳动付出取得的工资,如单位婚前欠发的工资、奖金婚后取得,也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一方有收入,另一方没有,一方的收入也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平均分割。)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这主要是一方或双方,从事个体户、开办企业股权分红及其他收入等)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同样婚前应当得到,但婚后才实得,不应视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其他原则性是婚内取得)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依照婚姻法以下财产,没有特别约定不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这里比较麻烦,如交通事故的伤残赔偿金和精神抚慰金等,一般视为作为一方个人财产,存在理解和司法实践中的不一)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这些遗嘱,赠与合同必须有明确的表示或能书面推知是给夫妻一方的,最好保留书面材料)。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专用的生活用品,实际即是已经实际购买的,个人专用的物品,如男女、服装,女性个人专用物品口红、高档化妆品。但有可能涉及到大价值的物品是否属于专用的生活用品就存在司法争议,如女性金项链、玉佩等,有些缺德这些大价值婚内购买的,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有的作为一方专用的,我认为这些大宗的,应当做夫妻共同财产处理。专用的生活用品,一般我认为指生活常用的消耗品,向金、玉器,一般是非常用的消耗品,具有财产性增益的性质,具有保存现金价值的目的。)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婚前财产或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如何转化为一方财产呢?那就是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约定,可以将一方婚前或婚后共同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不知道的,夫妻共同承担,夫妻举证)
在生活中,如夫妻一方往往会出现一些出轨、赌博、吸毒等,为了维持婚姻,就约定净身出户的协议。这些协议,是否有效存在司法理解和判决不同争议,有的判决有效,有的无效。其实想完全为法律及法院接纳的最好办法,就是在事后通过夫妻财产约定方式,将财产全部归另一方最稳妥。
常见的最大的问题婚前买房问题。
一、一方婚前购房,婚后登记一方名下。
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登记此人名下的,一般该房产视为该人产权,但另一方可以要求分割夫妻期间共同还贷及对应房屋增值的部分。
二、一方婚前购房,婚后登记双方名下。
这种情形,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在离婚时候,平均分割。且另一方主张首付款多分的,法院一般不支持的。
三、婚内购买房屋,登记夫妻名下或一方名下,出资款都是夫妻共同财产的,不论登记在谁名下或双方名下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有这么个问题,一方婚前存款和婚后夫妻共同收入,购买房屋,登记双方名下或一方名下如何处理。这个司法实践应当存在不同判例和理解。一种,可能将一方婚前存款作为个人婚前的,从房款中划分为个人的。一种,将对方房屋部分产权进行分割,房屋升值对于这方有利;三种,该存款作为赠与,转化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均分割。
四、父母出资购房处理
1、婚前一方父母全资,登记一方名下,全部归一方。
2、婚前一方父母支付首付款,婚后登记双方名下,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婚后归女方。婚前登记双方名下,没有领取结婚证,闹分手,一般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3、婚内,双方父母出资登记双方名下,一般视为夫妻,有证据是借款的,按照该款作为借贷处理。双方出资登记一方名下,一般按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五、婚前、婚内一方约定赠与房产,没有办理登记前撤销。
1、这种情况根据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依照合同法一般八十六条处理,第六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道德义务性质,这个可以往这方面套,但各法院可能理解不一,很不确定。还是根据公证赠与最为稳妥。
也就是说公证的婚前赠与婚后赠与,一方不履行的直接向法院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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