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工程劳务款纠纷案
朱亮亮主任律师(手机微信18260039686)(南京刑事辩护网www.njxingbian.com)
承办律师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朱亮亮
【成功案例入选理由】个人与公司作为共同发包人,工程结束后,个人发包支付工程劳务。
【基本案情】委托人陈某2019年分包谢某和南京某劳务公司,淮北观澜郡大酒店外墙保温装饰安装工程,陈某按照合同约定,全部完成了合同之内及之外的全部工程,双方并进行了结算,合同约定12000平方米,暂定70元每平方米,但实际施工中,谢某和陈某约定,多给陈某5元每平方米,同时增加了工程和面积,13000多平方米,陈某,从公司及谢某处,诉前共领取了80多万元的劳务费,谢出具了承诺及剩余还款协议。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 我们认为,1、根据陈某出具我们的协议及其他证据材料,双方合同有公司签章、谢某签字,应当有效。
2、结算一般只有谢某签字,最终的欠款数额,公司可能之承担合同对应的价格和实际施工面积。
3、可能出现公司已经将工程款给了谢,而不能要求公司承担责任。
【工作诉讼中问题解决】1、在诉讼时候,我们律师南京律师为了减少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先到南京溧水区公司所在地法院立案,但溧水法院回复,应当在工程所在地法院起诉。
2、在淮北烈山区人民法院起诉,因陈某无谢某个人身份证信息,一直导致立案工作不断推迟,我们律师要求立案厅,出具调查对方户籍信息,立案庭不出具,我们律师通过向江宁法院调取谢某的户籍信息,我们律师从其他渠道获得谢某曾经在江宁法院有过诉讼,调取后提供烈山区人民法院。
3、诉讼中,陈某及公司不认可公司项目部章,公司第一次开庭否定该工程是其公司的陈述,谢某由不认可欠款事实。认为曾经转账超过80多万。我们律师让陈某将账目结算清楚,并提供双方还有其他工程的合作项目账款往来,而且在出具结算欠单以后,并没有再打款给陈某的事实。并当庭戳破公司不是淮北工程相关方的不实说词,根据谢某及陈某曾经出具给公司的收条、承诺书,说明公司是工程相关方,但公章一事很难说明不是公司授权刻印。可能涉及公章犯罪,法院可能要移送公安机关侦办。我们和主审法官积极沟通,最终三方打成调解协议。
【裁判结果】 一审调解,年底支付十五万工程款及诉讼费,逾期不给,按照起诉20万及利息一起执行。
调解避免了当事人进入公安刑事漫长程序,对方可能二审上诉再审,时限延长风险难料,尊重法院调解,对于我们当事人也算有利。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江宁区金兰路2号绿地之窗商务广场B-1幢1713室(南京南站南对面)徽商大厦。
发条引文: 民法典
第八百零六条 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百零七条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