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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脱落侵权的赔偿主体

发布日期:2022/7/4 8:45:22

石家庄市鹿泉区牌楼顶冠坠落事故8人遇难 

2022-07-04 07:36 来源: 央广网

原标题:石家庄市鹿泉区牌楼顶冠坠落事故8人遇难

央广网石家庄74日消息(记者崇锦芳)据石家庄鹿泉区人民政府消息,721828分,因突发极端大风暴雨天气,石家庄市鹿泉区上庄镇台头村村北牌楼顶冠(钢筋水泥砖瓦混合材质)从十二米处发生坠落,造成正在避雨的9名群众被压。1835分,石家庄市鹿泉区消防救援大队指挥中心接报后,于1838分到达现场开展救援。鹿泉区迅速组织公安、应急、卫健等有关部门和镇村干部同时开展救援。至搜救结束,共搜救出9人,其中8人遇难,1人正在医院治疗,生命体征平稳。

民法典对于高空坠物致害赔偿规定:第一千二百四十条 从事高空、高压、地下挖掘活动或者使用高速轨道运输工具造成他人损害的,经营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经营者的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二条 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非法占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不能证明对防止非法占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与非法占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四条 承担高度危险责任,法律规定赔偿限额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行为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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