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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规范外卖人员劳动关系指导意见试行

发布日期:2022/7/19 10:48:30

关于印发《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

宁人社规〔2021〕4号

 

各区(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司法局,各公安分局,江北新区教育和社会保障局、综合行政执法局,浦口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

现将《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414      

 

关于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劳动用工的指导意见(试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意见》(国办发﹝202027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苏政办发﹝202113号)精神,结合互联网平台经济运营模式和灵活就业特点,规范新就业形态下餐饮网约配送员(以下称外卖骑手)的劳动用工,保障其合法劳动权益,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对外卖骑手用工类别的界定

(一)外卖骑手根据其用工性质和用工特征,分为专送骑手众包骑手

(二)专送骑手是移动互联网平台企业(以下称平台企业)将一定区域内的餐饮配送业务以商业合作的形式外包给配送企业(以下称配送合作商),由配送合作商对其进行管理的外卖骑手,又分为全日制骑手劳务派遣骑手非全日制骑手

(三)众包骑手平台企业(或与其合作的劳务企业,以下称劳务外包企业)以自由自愿的形式外包给非特定的自然人,由自然人在移动终端上注册APP并获得通过后上岗的外卖骑手

二、对外卖骑手用工关系的界定

(四)全日制骑手配送合作商直接招用的外卖骑手配送合作商全日制骑手建立劳动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五)劳务派遣骑手是劳务派遣单位招用并派遣至配送合作商工作的外卖骑手,其与劳务派遣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与配送合作商形成实际用工关系。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劳务派遣骑手订立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与配送合作商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六)非全日制骑手是在同一配送合作商的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24小时外卖骑手配送合作商非全日制骑手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应当订立书面或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

(七)众包骑手是与平台企业或其劳务外包企业签订网约配送员协议的外卖骑手,属于灵活就业人员,其与平台企业劳务外包企业建立劳务、承揽等法律关系,不存在劳动关系、非全日制用工关系和实际用工关系。

(八)众包骑手如与平台企业或其劳务外包企业未订立任何合同或协议,但从执行、遵守企业作息制度、薪酬制度、规章制度等方面,能够证明具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规定的劳动关系认定条件的,可以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九)平台企业及其劳务外包企业配送合作商及其劳务派遣单位在招用外卖骑手时,应当将双方拟建立的法律关系和用工类别告知外卖骑手,或者在双方协商订立的劳动合同或劳务(承揽)合同中明示。

三、对外卖骑手劳动权益的维护

(十)配送合作商或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为建立劳动关系的全日制骑手劳务派遣骑手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与之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

(十一)配送合作商应当与建立非全日制用工关系的非全日制骑手协商确定劳动报酬、作息时间、职业安全保障等事项。非全日制骑手可以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

(十二)专送骑手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的,配送合作商或其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平台企业及其劳务外包企业配送合作商及其劳务派遣单位可以通过为外卖骑手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等商业保险,防范职业伤害风险。

(十三)畅通维权渠道,认真做好对外卖骑手涉及劳动权益的维护工作。各级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对符合立案条件的仲裁申请,应当依法快立快调快审快处;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加大对拖欠外卖骑手劳动报酬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指导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为外卖骑手中经济困难人员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服务。

四、对外卖骑手的行业规范管理

(十四)鼓励通过在相关行业协会内部设立分支机构等方式,建立健全餐饮网约配送企业的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协调行业与政府部门、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有序发展。

(十五)市场监管部门督促网络餐饮服务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加强对外卖骑手的食品安全培训和管理。

(十六)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指导餐饮网约配送企业加强对外卖骑手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引导增强文明出行、安全出行意识。严格查处外卖骑手交通违法行为,预防减少交通事故发生。

五、其他

(十七)本指导意见自202151日起试行。国家、省对此有新的法规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八)本指导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会商相关部门进行解释。

 在南京外卖送餐人员,不属于众包签署相关承揽、劳务书面协议的,符合劳动这资格的,在外卖工作中高温中暑的,属于工伤,可以依法获得工伤赔偿。朱亮亮律师:手机/微信:199516844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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