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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建筑集团设计院与李某劳动争议百万绩效工资案

发布日期:2024/4/30 11:01:23

南京建筑集团设计院与李某劳动争议百万绩效工资案               

朱亮亮主任律师(手机/微信18260039686)

南京刑事辩护网www.njxingbian.com

案例成功法要 用人单位绩效工资约定不明,劳动者需要举证证明绩效工资

【基本案情】 2019年,李某与南京建筑集团公司下属的设计分公司,签署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基本工资8000元,还有绩效工资,绩效公司具体根据公司效益,劳动者个人贡献。劳动期限到2021年。期间由于疫情影响,双方变更合同,原基本工资调整到3000元每月。另书面合同中无证书补贴。2022年4月,李某以个人原因离职。2023年2月向南京市鼓楼区劳动和人事仲裁委员会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加班工资和绩效工资共计30多万元,后变更60多万元。为此,公司联系委托我们。

【我们对本案的分析意见及工作方法】我们认为:一、公司的考勤制度,明规定加班,需要有书面申请和主管批文;二、李某提供的劳动仲裁证据,录音近6个小时及和法定代表人人微信记录不能证明公司欠发绩效工资;三、李某自己核算的工作量没有公司领导签字及公司确认;四、对于加班工资,基数过高、且超过一年仲裁诉讼时效。根据上诉我们认为李某仲裁理由很难得到仲裁或法院支持。五、我们利用仲裁反诉或一审主动起诉,要求对方退还证书补贴和多发绩效工资。

经过南京市鼓楼区劳动仲裁委员会仲裁,驳回双方仲裁请求。双方不服向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诉讼。在经过两次开庭后,鼓楼区人民法院驳回双方请求。李某不服上诉,我们公司未上诉。在上诉过程中,李某和公司达成和解,公司因其他公积金和社保问题,和李某庭外和解。李某撤回上诉。

【裁判结果】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驳回双方劳动申请,二审准许李某撤诉。

律师提醒:劳动争议中,劳动者举证责任一般比较轻,但涉及加班事实、绩效工资等。劳动者承担积极的举证责任。否则,导致举证不能而败诉。

用人单位公司,不按照实际工资为劳动者足额缴纳社保和公积金的,是用人单位潜在法律风险。本案中,公司一月发放工资将近2.5万元每月。完全可以在此工资中调整好社保和公积金数额。用人单位应当策划好工资项目,以免超出预期另支付社保费等。

此外,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基数,在单位工资总额中,是可以适当调整的。另外社保基数一般劳动者缴纳基数不超过当地平均工资的3倍。单位在相关工作中,灵活运用法律、法规等,调整单位工资和社保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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