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鼓楼区因承租人群租房屋被出租人解除租赁合同
朱亮亮主任律师(咨询手机/微信18260039686)
案情简介:
2023年1月,王某将南京市鼓楼区五塘广场一房屋,出租给张某使用,签署书面合同,月租金3000元,保证金3000元,租期三年。承租方居住使用,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
2023年3月,王某接到社区通知,该房屋用于群组,令王某及时更改。王某接到通知后,委托律师事务所。律师邮寄发函。回执拒收。
王某遂向法院起诉张某,解除租赁合同,理由张某擅自将房屋群租,转租。
人民法院最终,判决王某胜诉。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第三人造成租赁物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引申法律:
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无房屋权属证书或者其他房屋权属材料的;
(二)共有房屋未依法取得其他共有人同意的;
(三)依法被查封的;
(四)经鉴定属于危险房屋不能继续使用的;
(五)改变房屋用途,依法须经批准而未批准的;
(六)法律、法规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房屋租赁实行实名交易制度,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承租人有权要求出租人配合其依法查询、核实有关信息。
第十三条 出租人和承租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市房产部门应当会同市市场监管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供出租人、承租人参照使用。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南京市江宁区金兰路2号徽商大厦1713室
朱亮亮主任律师(咨询手机/微信182600396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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