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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被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一案

发布日期:2024/5/8 13:43:04

承租人擅自改变房屋结构被承租人解除租赁合同一案

朱亮亮主任律师法律咨询手机/微信号:18260039686

案情简介:

2020年王某将自己的南京玄武区别墅租赁给黄某使用,租期五年一个月,租金10万元一年,半年一付,黄某不得擅自改造房屋结构,如改造的,王某有权解除合同。当日黄某交付保证金10000元。其后搬入居住。

2022年,案外人吴某经营儿童画室,对别墅前门防盗们进行拆除,拆除部分墙体,将二楼卫生间改为独立房间。

王某知道后,向黄某发出解除通知,要求黄某搬出。黄某不予理睬。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解除,并赔偿恢复原状损失46000元。

一审法院:在勘查现场和其他别墅对比,查阅原始图纸等,诉求,确定黄某改造房屋行为,支持王某。黄某不服上诉,并辩称当初交付房屋是毛坯,对房屋装修也是王某同意,且是正常装修。不应解除。

二审认为,根据合同条款,与黄某所述矛盾。与案情不符合,故维持一审判决。

该案中:主要是合同约定条件下,合同一方的合同解除权。王某依据合同约定享有在一定条件下解除权,该条见成就,并书面通知了黄某。该解除权最终法院认定成立,并履行了解除程序。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租赁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

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五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者赔偿损失。
 第七百二十九条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请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七百三十一条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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