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新闻办 发布时间:2023-03-07 浏览次数:503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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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法院家事纠纷典型案例
案例1:
恋爱期间转账赠与,表情达意无需返还
案例2:
给付高价彩礼,悔婚可酌情返还
案例3:
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婚姻可以被撤销
案例4:
反家暴刻不容缓,法院首发强制心理干预人保令
案例5:
保护令岂是儿戏,违反禁令要担责
案例6:
婚前房产婚后加名,考虑实际出资不均分
案例7:
祖父母代为抚养,父母法定抚养义务不能免
案例8:
孩子患病不争抚养权,治愈后诉请变更被驳回
案例9:
不当教育损身心,多方合力助成长
案例10:
监护权被撤销,民政局兜底监护
案例11:
协议约定居住权益,老有所居应予保护
案例12:
居委会敬老爱老获遗赠,众子女未赡养丧失继承权
案例13:
受恩不报反讼争,撤销赠与护权益
案例14:
赡养可以分工,免除赡养义务无效
案例15:
成年子女闹纠纷,父母有权拒绝“啃老”
案例16:
赡养方式自主选择,赡养义务必须履行
案例17:
形成事实抚养教育关系,“养子女”应尽赡养之责
案例18:
代位继承出新规,侄甥享有继承权
案例19:
遗嘱自由有限制,必留份应予保留
案例20:
执行共同遗嘱,尊重逝者遗愿
案例1:
恋爱期间转账赠与 表情达意无需返还
【基本案情】
李某(男)与杨某(女)于2020年7月确定恋爱关系,相恋10个月后分手。恋爱期间,李某向杨某支付宝账户转账、代付合计8万余元,微信账户转账、发微信红包合计14万余元。转账多为520元、1314元等特殊金额,最大单笔转账金额为2万元。二人交往期间,杨某也向李某支付宝账户转账合计3万元,最大单笔转账金额为9000元。杨某还存在退还部分红包和转账给李某的情况。分手后不久,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杨某返还恋爱期间的转账款。
【裁判结果】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恋爱期间为了表达爱意而互相赠送礼物或者支出金钱属于自愿作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系赠与而非彩礼性质。结合李某的收入水平,其赠与杨某的款项并未远超其经济承受能力。李某主张杨某恶意索取钱财缺乏事实依据。遂判决:驳回李某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随着时代的发展、经济水平的提高,男女双方在恋爱关系中的财物赠与和款项往来逐渐呈现复杂、高频、大额的态势,在赠与方付出大额金钱但最终恋爱结局不尽如人意时,赠与方极易因感情失败和财产损失而与对方产生争议。
男女双方在恋爱期间为了培养感情而互送礼物或是支出金钱的消费活动,比如“520”微信红包、纪念日礼物等,一般应认定为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者双方的共同消费,属于赠与性质。虽然司法实践中对恋爱期间男女双方发生的远超个人收入水平和消费水平的大额财物赠与通常会结合案件实际情况,考虑双方的家庭收入、相处时间的长短、双方的经济往来、恋爱关系的状态及阶段、导致恋爱关系终止的原因等因素,综合判断赠与方的赠与目的,从而认定是否是附条件赠与。
但需要指出的是,赠与合同作为一种双方民事法律行为,在附条件时必须遵守意思表示一致的基本原则,故以结婚为目的的附条件赠与,须是男女双方已达成将来缔结婚姻的合意,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否则,赠与在实际履行后原则上不允许撤销,赠与方要求返还赠与财物的,很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婚恋本是男女双方基于一定的物质条件和共同的人生理想,通过相互的沟通了解,在彼此内心形成对对方最真挚的仰慕,从而水到渠成迈入婚姻殿堂的情感过程。男女恋爱过程中,任何一方均不应利用物质作为婚姻的筹码,也不应以婚恋为手段索取财物,而应从守法、崇德、向善的角度规范自己的行为,端正自己的婚恋观。本案提醒大家,“恋爱需理智,赠与要理性”,以防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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