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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中介“转行”当小偷 趁看房之机顺手牵羊领刑

发布日期:2024/6/20 9:59:03

房产中介“转行”当小偷 趁看房之机顺手牵羊领刑




作者: 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钱睿 发布时间:2024-06-19 浏览次数: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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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日不作,一日不食,财富最心安理得的获得方式只有辛勤劳作,不劳而获的美差终究只能是一场不切实际的幻想。南通通州一房产中介本应忠实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但却不务正业,中途转行实施起了盗窃。近日,南通通州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姚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2023年8月4日下午,作为房产中介的姚某在上班时看到葛某位于通州某小区的房子要出售,遂联系对方并相约至该房处进行拍摄视频及照片,以便挂于网上出售。当天下午4时30分左右,姚某如约来到葛某家中进行拍摄,然而拍至主卧时,姚某发现梳妆台上透明饰品盒内大有玄机:除了奢侈品牌的项链、手链各1条,还有黄金吊坠1条。被眼前耀眼的饰品冲昏了头脑,姚某的歪心思蠢蠢欲动。加之身后无一人跟随,明知盗窃是犯罪行为,姚某终究伸出了第三只手。她关掉手机停止拍摄的同时将上述物品从饰品盒中拿出放入口袋,离开后再放置于自己汽车内。

次日上午,葛某发现家中饰品盒内物品丢失,遂报警并联系姚某,铮铮事实面前姚某予以承认,同时归还所窃全部物品。同月23日,姚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经鉴定,姚某所窃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46378元。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姚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其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案发前归还赃物等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提醒,防人之心不可无,广大群众需树牢防盗意识,紧绷财产安全之弦,确保自身财物不离开可控视野和区域,以防丢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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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条延申:盗窃罪,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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