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狗咬人,主人具承认自家狗,被判赔偿

发布日期:2024/7/31 10:59:18

恶犬无故咬伤老人 狗主人:狗不是我家的


作者: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刘杨 发布时间:2024-07-31 浏览次数: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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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明自家养的狗咬伤了人,但为了逃避赔偿责任,狗主人百般抵赖狗是自家的。近日,一起因恶犬伤人引发的纠纷在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落下帷幕,判决结果维护了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2023年6月,受害人黄某在屋前自留地拔草,在返回的路上,被脱牵的大型犬(高70厘米左右)咬伤左上肢。随后,被告付某及其妻子将黄某送到医院注射狂犬疫苗和破伤风疫苗。因伤势较重,黄某又住院治疗,共支出医疗费15000余元,其中付某支付6700余元。双方为黄某的其他医疗费如何负担产生争议,黄某为赔偿诉至通州法院。

法院审理中,付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但向法庭陈述,其父亲养了一条狗,其听说原告被狗咬伤后,出于人道主义送原告治疗,而原告在治疗过程中还使用了治疗老年人病的药物。

法庭调查发现,原告女儿多次与被告妻子协商赔偿事宜,被告妻子将被告的手机号码告知原告女儿。被告妻子还在微信朋友圈发送了一条信息,配文道:“咬了人的狗还能留不,不想把它卖给收狗的。”此外,周围邻居反映,原告受伤后是狗主人的老婆送原告去医院治疗。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现有证据,可以确认咬伤原告的狗的主人为被告付某。被告作为狗主人,未能尽到管理义务,致使恶犬伤人事件发生,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向受害人支付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共计9259元(已扣除被告支付的费用)。

被告付某不服一审判决,向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认为,根据一审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法院走访的材料,可以确认狗主人为被告付某,一审判决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故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五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伤人恶犬的主人,在不能证明伤者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应当对伤者的损失承担责任。

本案的判决,给那些不文明养犬、不负责任的主人敲响了警钟。养犬本无可厚非,但作为犬只的主人,必须要尽到管理和约束的义务。出门遛犬时,要给犬只拴好牵引绳、佩戴嘴套,防止犬只伤人事件的发生。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也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遇到未被约束的犬只时,要保持警惕,避免受到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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