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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头息提前扣除利息本金按照实际出借计算

发布日期:2024/8/9 9:00:17

当民间借贷遇到“砍头息”——法院这样判!


作者:邳州市人民法院 陈楠 张冰 发布时间:2024-08-08 浏览次数:1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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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砍头息”?

民间借贷中,出借人为了提前收回利息,与借款人约定将部分利息或者全部利息在本金中预先扣除,俗称“砍头息”。那么“砍头息”是否合法?在日常生活中遭遇“砍头息”该怎么办?让我们来看看下面的案例。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4日,周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刘某借款50万元,口头约定月息7000元,未约定还款时间。刘某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交付给周某借款465000元,预扣利息35000元,周某给刘某出具金额为50万元的借条一张。后经刘某多次催要,周某以各种理由拖延不还,刘某遂提起诉讼,要求周某偿还借款本金 50万元及利息。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刘某借款给被告周某使用,双方形成借贷关系。本案中,虽然周某出具的借条载明借款金额为50万元,但是结合当事人陈述以及转账记录可知,刘某向周某实际出借的金额为465000元,应当以实际发生的借款金额认定为借款本金,遂判决周某偿还刘某借款本金465000元及利息。

法官说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因此,出借人将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后,仍按借款合同约定数额主张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法院将以实际出借金额认定借款本金。

 在此,法官提醒借贷双方都要树立诚信为本的理念,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从事民事活动。借款人要注意甄别“砍头息”的情形,对于约定的提前收取的各种服务费、会员费、好处费、利息等条款保留警惕,妥善保留存在“砍头息”的相关证据,以捍卫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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