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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车主将车辆交由同饮酒友驾驶双双入刑

发布日期:2025/6/25 9:48:26

副驾驶缘何沦为危险驾驶的“共犯”?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亮亮(手机/微信同号:18260039686,类似法律问题免费咨询)
所地址:南京市金兰路2号徽商大厦1713室。


作者: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钱睿 发布时间:2025-06-24 浏览次数:128

 提起危险驾驶罪,大多数人都会认为犯罪的肯定是机动车驾驶人。殊不知,若车辆的实际管理者在明知行为人饮酒时,仍提供自己控制下的车辆,或指使、教唆行为人驾驶机动车,也可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的共犯。近日,南通通州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这样的危险驾驶犯罪案件,驾驶人时某及提供车辆的朱某均被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被告人朱某、时某二人是老乡,2024年12月18日晚,朱某做东喊上时某和另一位老乡三人一起到朱某的暂住地吃饭,饭间更是饮酒助兴。三人在你来我往间的推杯换盏、觥筹交错中,友情迅速升温。

 酒足饭饱的朱某、时某开始将下一站的目的地锁定在某休闲会所的洗浴中心。而当朱某拿起车钥匙,走到其车旁准备上车时,想到自己曾因酒后驾驶被以危险驾驶罪判刑的过往,内心迟疑片刻后,害怕重蹈覆辙的他,遂转过身对时某说道:“我喝的白酒,你喝的黄酒应该没事,你来开车吧。”

 明知酒后不能开车的时某因抹不开面子拒绝,仍打开车门坐上了驾驶位,朱某则顺势坐到了副驾驶位。引擎轰鸣、车轮转动,这场碍于情面的妥协,已然触碰了法律红线,惩戒的罗网正无声逼近。当日20时36分许,时某驾驶该车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时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82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明知被告人时某饮酒,仍提议并提供车辆,由时某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二被告人均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鉴于时某、朱某在共同犯罪中均系主犯,同时结合各自具有的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遂作出前述判决。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亮亮(手机/微信同号:18260039686,类似法律问题免费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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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杯中尽兴,轮下守安。平安归途容不得半点侥幸,危险驾驶罪的刑事责任,从不因“未手握方向盘”而豁免,虽“仅为乘客”,但法律在危险驾驶罪的“责任链”上,向来不会纵容任何漠视它的参与者。

转自:江苏法院网 (jsfy.gov.cn)

发条: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醉酒状态,或者以追逐竞驶、严重超载、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等方式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危及公共安全所构成的罪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1]
(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2023〕187号)。 [17]
1、量刑标准: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前款规定的“道路”“机动车”,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2、加重情节:
(1)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曾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2)醉酒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又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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