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亮亮(手机/微信同号:18260039686,类似借款法律问题免费咨询)
所地址:南京市金兰路2号徽商大厦1713室。
“法官,这是悔过书,我不应该在法庭上耍小聪明,我认罚!”日前,我院安丰法庭对一起虚假陈述当事人徐某作出罚款3000元的处罚决定。
原告顾某起诉被告徐某,要求其支付拖欠的货款。庭审中,徐某为证明自己还过一部分钱,向法官提交了足足69笔与原告之间的转账记录,言之凿凿地说这些都是用来偿还货款的。
在仔细审查徐某递交的证据后,敏锐的法官发现了一些异常。69笔转账记录金额差异巨大,数额从几十元、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而且支付方式引人关注——其中相当一部分是现场扫码转账。
法庭上,法官提出关键质疑:“既然是偿还货款,为何存在多笔金额不整、时间分散的现场扫码转账?而且,明明有原告微信好友,直接微信转账不是更方便吗?为何要特意保存对方收款码,频繁进行扫码支付?这似乎不符合通常的还款习惯。”
面对法官的提问,徐某的解释显得苍白且矛盾。他辩称“为了转账方便才保存了二维码”,但这个理由显然站不住脚——既然系微信好友关系,直接转账显然比每次扫码更快捷。与此同时,原告顾某当庭坚决否认这69笔转账是还款!他明确指出,这些转账记录中混杂着双方多年来其他经济往来,并当场指出几笔几千元的转账,实际上是徐某购买店内特定材料的货款,与本案争议的欠款无关。
鉴于徐某的陈述存在明显不合常理之处,且原告方提出了有力的反驳证据,法官当庭对双方当事人严肃释明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如实陈述的义务,以及作虚假陈述将面临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律后果。
法律的威严和法官的明察秋毫,让徐某感到了巨大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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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结束后,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徐某终于意识到自身错误,担心承担更重的法律后果。于是,他主动向法院递交了一份悔过书!在这份悔过书里,他不仅承认了自己在法庭上撒了谎,更坦白了作假的动机。原来,徐某与顾某合作多年,他觉得对方在本次欠款问题上“一点折扣都不肯让步”,还不断催款,自己一时“气不过”,才动了歪心思。
最终,法院不仅依法判决徐某败诉,需要全额偿还原告顾某的欠款,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对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000元的决定!
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说谎的处罚条文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罚款和拘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12。
刑事责任:如果虚假陈述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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