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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常见罪名量刑指导意见二之看展香港电信业务、伪基站

发布日期:2025/6/27 11:06:47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亮亮(手机/微信同号:18260039686,类似法律问题免费咨询)
所地址:南京市金兰路2号徽商大厦1713室。

【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

(1)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经营去话业务数额达到100万元的;

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达到100万元的。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经营去话业务数额、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经营去话业务数额每增加8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每增加8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经营数额或者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达到情节严重标准的80%,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经营去话业务数额、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80万元以上,未达到100万元的,每增加4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80万元以上,未达到100万元的,每增加4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经营去话业务数额达到500万元的;

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达到500万元的。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经营去话业务数额、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未达到5000万元的,每增加8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5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75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500万元以上,未达到5000万元的,每增加8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5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75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4)违反国家规定,采取租用国际专线、私设转接设备或者其他方法,擅自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进行营利活动,扰乱电信市场管理秩序,经营数额或者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达到情节特别严重标准的80%,并同时具有《解释》第三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经营去话业务数额、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经营去话业务数额在400万元以上,未达到500万元的,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经营来话业务造成电信资费损失数额在400万元以上,未达到500万元的,每增加10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5经营去话业务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行为人每分钟收取的用户使用费所得的数额。

电信资费损失数额,是指以行为人非法经营国际电信业务或者涉港澳台电信业务的总时长(分钟数)乘以在合法电信业务中我国应当得到的每分钟国际结算价格所得的数额。

【利用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亮亮(手机/微信同号:18260039686,类似法律问题免费咨询)
所地址:南京市金兰路2号徽商大厦1713室。

(1)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2万元的;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到15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5万元的。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每增加4000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16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每增加1.2万元,或者违法所得数额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违反国家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删除信息服务,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通过信息网络有偿提供发布信息等服务,扰乱市场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5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10万元的;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达到75万元的,或者违法所得数额达到25万元的。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非法经营数额、违法所得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未达到250万元的,每增加4.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25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37.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未达到100万元的,每增加1.7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10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75万元以上,未达到750万元的,每增加12.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75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12.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25万元以上,未达到250万元的,每增加4.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25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37.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亮亮(手机/微信同号:18260039686,类似法律问题免费咨询)
所地址:南京市金兰路2号徽商大厦1713室。

(1)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在三个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达到3套的;

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万元的;

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二年内因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受过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的;

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无线电设备套数、非法经营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每增加1套,增加四个月刑期;

非法经营数额每增加4000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2)非法生产、销售黑广播”“伪基站、无线电干扰器等无线电设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达到15套的;

非法经营数额达到25万元的;

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在确定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无线电设备套数、非法经营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在15套以上,未达到150套的,每增加5套,增加二个月刑期;超过150套的,超过部分每增加45套,增加二个月刑期。

非法经营数额在25万元以上,未达到250万元的,每增加4.2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超过250万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37.5万元,增加一个月刑期。

(3)在非法生产、销售无线电设备窝点查扣的零件,以组装完成的套数以及能够组装的套数认定;无法组装为成套设备的,每三套广播信号调制器(激励器)认定为一套黑广播设备,每三块主板认定为一套伪基站设备。

(4)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等犯罪,使用黑广播”“伪基站等无线电设备为其发送信息或者提供其他帮助,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朱亮亮(手机/微信同号:18260039686,类似法律问题免费咨询)
所地址:南京市金兰路2号徽商大厦1713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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